待解决
|
关于提前辞职的问题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8 17:50:50
我于06年签的合同,于07年提出辞职,并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辞职,一个多月后经领导同意,交接工作后离开,请问我应该交违约金吗?
问题所在地:山东-烟台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 07年的合同,07年提出辞职,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当然前提是合同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即使你是08年提出书面辞职的,但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无明确规定,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07年签订的合同08年存续的,合同中有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抵触的,自08年1月1日起无效,但因该条例未正式颁布,因此你还是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 |
|
| 我认为不需要交违约金.第一,你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的5月份.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第二,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交纳违约金的情形:1.签定服务协议,2.签定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第三,08年以前的签定存续至今的合同,如果其内容与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抵触的话,依法应当无效.所以,你无须支付违约金. |
回答者: 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5-25 13:04:52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