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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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20 16:39:57
我是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的企业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那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这项规定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属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能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向单位提出解出合同,能得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外的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吗?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问题所在地: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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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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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三十八条对你是不适用的,那些都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 |
回答者: 南京劳动法律师-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5-20 2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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