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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采取脱密措施吗?
悬赏分:20 问题解决时间 2007-10-19 14:01:26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脱密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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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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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一公司高级销售主管,日前他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其掌握着重要的客户信息,因此按规定采取了脱密措施,要求李某换岗担任行政总务6个月,依据这一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公司相类似岗位的工资定位,李某的月收入将比原来降低三成。李某对此不能接受,便来信询问,公司是否有权采取这样的脱密措施?

        在这一案例中,李某认为公司的决定中,有3条他不能接受:一是不能接受公司要求其履行提前6个月的辞职通知义务;二是不能接受公司对于新岗位的安排;三是不能接受公司降低其工资的决定。那么,李某和公司的劳动争议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来看看法律对脱密期问题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由此可知,法律既确定了用人单位设定脱密期限及在脱密期间采取相应脱密措施的权利,又限定了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法律只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企业和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明确相应的措施。因此,如果李某与公司就此脱密期的设置有过协议约定,那么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规范,协议将是完全有效的,目前的争议就可以避免。

        若李某还未签订脱密期协议,那么,建议他与公司协商解决争议。这里,南南提出如下建议:(1)首先要确定李某是否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携带者,这是确定他成为相应义务主体的根本前提。对于商业秘密,公司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具体情况来确认。

        (2)公司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李某的岗位,但公司必须向李某讲清楚换岗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3)协商一致确定脱密期。由于劳动关系双方没有事先协商一致,因而公司要求李某履行提前6个月的通知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可以在1-6个月的法定期限间内重新商定。

        (4)如没有特殊约定,脱密期员工工资不降低。如上所述,采取脱密期限措施在根本上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员工的换岗也不是因为其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造成的。因而从维护公正、公平的角度,员工的经济利益应受到保护。当然,如果原岗位的某些收入是直接与绩效挂钩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收入劳资双方可以进行特别约定。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7-9-29 1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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