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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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补充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6-1 13:03:04
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公司2008年4月30日向我告知与我协商
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我从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
资照发。但是今天2008年5月22日在我与公司签离职协议书对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争
议(主要是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的问题:我的工资由工资条的工资和现金补偿2部
分组成,现金补偿就是我每个月固定用发票换取公司2000块,但是这部分又没有
写入劳动合同也没有计入工资条中,所以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中不认为我这部分发
票换取现金补偿是工资[我咨询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认为这部分应该是工资]), 现在我想请问几个问题: 1。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是我签了离职协议书
才生效的,所以公司认为我没有签离职协议书,5月30日是不能够给我发工资的,原因是我没有来上班,我知道这不合理,请问不合理又具体违反了那一条的法律条文?
2。就算我签了离职协议书,因为是2008年4月30日通知我,到5月29日就是30天,
那是不是5月29日没有没有满足5月的整个31天,公司就可以不给我交这个月的社
保跟医保?
3。如果我5月25号去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2008年7月1日开庭,那
在有劳动的争议6月份,公司还要发给我工资以及交纳社会保险吗(因为我认为我
还没有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4。因为我是2005年8月份到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到2008年12月31号终止,那么我认为经济补偿金应该以2008年1月1号分段计算,2005年8月1号到2007年12月31号共2年5个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了: 4.1)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这样一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2333热线解读成: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金,并且我上班的公司在上海,所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准则) 4.3 因为劳动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法律有冲突,所以2年5个月分别有3年和2年的经济补偿金,那我请问一下到底以劳动部还是上海市条例为准则?如果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准则,那难道地方法律大于国家法律?
问题所在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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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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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现在按照你的情况,以上并不冲突:12333热线解读成,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你是共2年5个月,那就是说应该2年+5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工资的如何计算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标准,统计部门认为这部分应该是工资是对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是“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了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可引用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并要求你从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是应该的,合法的。社会保险也是要交的,一般是交到6月30日(本年度)为止。 |
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5-27 9:18:08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6-1 13:05:29
社会保险也是要交的,一般是交到6月30日(本年度)为止 ,请问我应该根据法律(全国或者上海)的那一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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