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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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23 10:53:36
本人是一位农民,于2006年9月至今在一所成人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做勤杂工,未签用工合同,月工资谈好700元包干(加班另算),单位未给我参加任何社保。今年4月底我被检查出患了淋巴癌,个人已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 5月份单位与我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08年1月至8月),现补交了08年1-5月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按规定要7月才能生效),对我患病至今的补偿无给出任何意见。同时我也知道学校签定合同后是想在合同到期后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请问,我可以向学校提出补偿吗?如果可以,应提出那些补偿?请详细告知,谢谢!
问题所在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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