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咨询中心
中国劳动咨询网 | 咨询首页 | 注册 | 登录  
最多50字,当前字数:0 帮助
  
咨询中心 > 劳动人事法综合 > 劳动综合
已经解决 已经解决
公司几天叫我下岗了按照新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赔偿?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5-24 20:03:20
我是2006年3月与公司(外企)签订了两年合同到2008年3月又续签了3年。到5月23日的时候公司直接找我叫我下岗了。我想知道按新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赔偿?怎么赔偿?
问题所在地:江苏-镇江
提问者:skinzdt - 一级-试用期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回答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努力实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的通知
  •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   
  •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   
  •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你合同是到2008年3月又续签了3年的,现在是公司违约(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这样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5-24 14:50:35
    2008年3月又续签了3年。到5月23日的时候公司直接叫你下岗,也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理由的不同,分三种情形来看:1、若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你是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的;2、若用人单位依据其他合法理由依法解除合同,都必须按该法第四十六条给付经济补偿金;3、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称为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前一位的回答方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者:肖主管-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5-26 22:51:00
    回答 我也来回答
    最多3500字,当前字数:0
    匿名回答
    回答即可得1分,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 积分规则
    开始咨询
    回答 专家招募公告
    如果您在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或者在这方面浸润多时,欢迎加入我们!我们将为您建立专家专栏、进行专业形象推广、提升形象同时获得相应收益。中国劳动咨询网与您齐成长,同分享,共收获。>>点击详情
    快到期问题 快到期问题
    新提出问题 新提出问题

    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内容均由服务对象提供,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
    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在线咨询 | 案例大全
    Copyright © 2007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