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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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黑案,经一、二审后,仲裁撤销案件,法院撤销两审但驳回起诉即诉权被剥夺了。该案9年了怎么办?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26 3:21:58
这是发生在1999年河南省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是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事情……
2002年7月12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现场审查卷宗没有立案审批即裁决”研究决定撤销了刘怀法私办的“黑案”(但相关部门未追究责任人的任何责任)。 请原谅“实体”判决是否枉法先不叙述,现就“程序”叙述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当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本案发生在1999年,因不服仲裁,诉讼到法院经两审先后于1999年11月15日、2000年8月20日(周休日)终结。 2002年7月12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现场审查卷宗没有立案审批即裁决”研究决定撤销了刘怀法(后获悉其女儿系被诉人职工,当时其不但没有主动回避且……)私办的“黑案”(撤销后劳动仲裁称:该案已经法院终审我们也不能推翻法院即不能再审)。 2006年1月13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两审判决但驳回起诉”。之后,劳动仲裁称: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诉权”你都没有了你还来仲裁干啥? 法院称: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即“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已撤销“案件”,法院已不具备再审条件。 总之,推诿扯皮,谁都(回避)怕承担“实体”上的判决错误。因此,迄今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九年了~~~~~~~~~~~ 法律程序如何解决??? 当初诉讼—— 我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 法院、劳动仲裁不应该给个说法吗??? 仲裁撤销案件、 法院撤销两审判决但驳回我的起诉~~~~~~~~~ 九年了法院驳回我的起诉~~~~~~~~~~ 司法公正、法律的神圣何在??? 这玩笑是否开的有点太大了~~~~~~~~~~~~~~~ ——履行(劳动)合同纠纷 累诉累访9年 1.郑铁局是法人,各站段是管理,《劳动法》实行,九六年订合同。 2. 文服员定岗位,履行地在工会,99年4月22日,变更岗位命令。 3. 遭打击和报复,坚守工作拒绝,工资奖金停发,计划经济管理。 4. 命令变更违法,合同应当履行,实行市场经济,劳动合同为准。
5. 初次劳动仲裁,未受其益不料,更加深受其害,刘怀法办黑案。 6. 一审二审维持,高院市检走访,转交立案提抗,亵渎法律渎职。 7. 断章取义故意,立案庭薛占良,枉法卖法奸法,检察院闫海顺。 8. 不予立案驳回,渎职失职故意,提抗书竟糊弄,宣称省检不抗。
9. 长期累诉累访,二次引发仲裁,无效条款确认,仲裁支持诉求。 10. 管理不服起诉,糊弄胡判一审,民贼独妇法官,吕惠琴瞎编造。 11. 受案范围不属,弱者败诉瞎弄,受理费100元,支出费仍100。 12. 再加邮费248,邮寄送达蒸发,案件五年未达,迄今悬案未终。
13. 累诉累访除名,解除合同升级,再次劳动仲裁,除名解除无效。 14. 管理不服起诉,弱者缺席获胜,新乡日报登载,实体事实清晰。 15. 卷宗证据销毁,宣称不是故意,任何单位公民,均有义务保护。 16. 维护完整档案,档案法最明确,损毁丢失销毁,处分追究犯罪。
17. 认准合同主体,他人说了不算,舆论在先监督,管理不服上诉。 18. 二审枉法中止,混淆法律概念,命令变更岗位,除名解除合同。 19. 一是劳动法规,二是奖惩条例,两个法律关系,法规条例混淆。 20. 审判员称无法,磨破嘴也无用,枉法裁定中止,仍未恢复诉讼。
21. 再找找审判员,让去找领导说,找领导去反映,刘京莆院里定。 22. 再去找王伯勋,问问看看答复,新乡日报内参,市委书记指示。 23. 秘书长定协调,集仲信法劳铁,研究开会讨论,弄半天当儿戏。 24. 王聚中力不及,推信访来处理,信访局下交办,劳社局不认账。
25. 再去找连维良,批法制信访局,段常庆王火雷,协调引导法院。 26. 以关系为准绳,以贿赂为依据,再审理审监庭,瞎糊弄张建芳。 27. 法定人无委托,自审记未得逞,找领导称请示,答择日再开庭。 28. 求法人补委托,查卷宗有记载,申请书未归卷,避实体逃责任。
29. 04年6.3.证明,仲裁私办黑案,裁定撤销两审,驳回起诉侵权。 30. 黑案裸露以后,迄今推诿扯皮,法律亟待监督,违法必须严惩。 31. 费用承担不说,剥夺诉权厉害,仲裁不能重审,终审剥夺诉权。 32. 驳回起诉错误,承担费用可恶,法院推诿扯皮,枉法逃避责任。
33. 劳动合同纠纷,累诉累访九年,仲裁终审再审,实体枉法回避。 34. 证据确凿事实,冤假腐败错案,千名干部下访,贾海庆任组长。 3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检法司呼吁,院长发现错误。 36. 提交讨论决定,撤销裁定再审,审监实体审理,开庭法官称病。
37. 两会奥运稳控,排查列上名册,法院传票哄骗,信访督察电话。 38. 稳定压倒一切,主要还是稳控,稳控达到目的,两会闭幕结束。 39. 稳控会议表彰,移交下组处理,督察询问信访,还未启动下组。 40. 法院电话通知,审监再审终结,书面审理数年,裁定真牛维持!
怎么办??? 黑案裸露以后,迄今推诿扯皮,法律亟待监督,违法必须严惩。 法律怎么保证?实践检验真理,一是必须监督,而是必须惩罚!!!
问题所在地:河南
问题补充: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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