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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病休是否应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悬赏分:2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7-10-19 14:01:26
孕妇病休是否应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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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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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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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读者贾女士来信说:现在工作特别不好找,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但福利往往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今天我要向专家问三个问题。
1.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强制性福利,同三险一样,自1999年4月份以后单位都应给上。我就此询问我们单位有关人员,他们说:“国家是有规定,但不像三险那样有人查有人管。如果想告都没有人管。现在有60%的用人单位没有给上。”我想问一下真的是这样吗?
2.我现在怀孕7个月了,单位对我不错,把我的工作量压到最低。可是最近听说长工资了,我周围的同事都长了。如果没有给我长,是否属于合理。在我怀孕3-4个月时,因为身体不适就请了假。那时单位只发给我400多元,但我了解,国家规定每月最少不是不能少于545元吗?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对。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对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家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该项事宜。现在由于法律监管存在强制力不够强的问题,确实有部分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如果员工有异议,可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2.女员工正常休产假期间应当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但是在法定的90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休病假,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80%的疾病救济费(就是病假工资)。 |
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7-9-29 1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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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 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在职期间的全额工资,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回答者: 孙阿蕾-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0 2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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