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
为员工提供培训,约定服务二年,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应给公司赔偿?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6-3 12:41:24
因为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的特殊性,用于员工培训学习的材料均为原材料,并且该技术在外部无法进行培训,只有公司内部一些老员工以手把手的方式进行传授,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可以和员工协定服务期限,并且如果员工提前离职,要求其返还培训费用。(公司为员工提供原材料进行培训的成本为2万元左右/人,但如违约,公司只要求进行2000元的赔偿。)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最佳答案
cherrylip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6-4 16:14:20
我不同意morning_ch关于"专项培训费"的解释. 我个人理解"专项培训费"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①按照《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属于正常培训费用.而超出规定的费用才可能认为是"专项培训费用";②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满足以上两点,应该认可为"专项培训费". zhangjiahui727公司的情况,第一,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超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第二,培训内容满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要求. 那么该笔费用可认为是"专项培训费用".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要注意:1. 扣除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的正常培训费用; 2. 扣除劳动者已服务期限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
| 不能要求其进行赔偿,因为在法律上,首先是你公司并不具备有有偿培训的资格,《劳动合同法》中指的“专项培训”应该是理解成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单位。其次,你并没有办法提供你所说的“专项培训”的费用,当然在法律上不能单凭你司购买的材料费用单据就可以说明得了,缺少依据。 |
提问者 对 morning_ch 说 时间:2008-6-4 11:18:41
如果不允许的话,我们用什么方式来挽回我们的损失呢?因为我们每培训一名员工出来就要花费大量的原材料,有时间,员工在接受培训时还给开工资的。
|
最好的方式就是想办法留住这批人。 其实我们不仅仅看到员工离职带来的坏处,而应该考虑到培训效应带来的好处。 |
|
| 这种情况,我公司也是试过发生,但劳动调解的结果是在厂上岗培训的损失是没有的,但送外培训的费用就可以追回,不过还是支付该期间的基本工资.所以试用期对我公司来讲是非常注重的. |
|
| 我认为新劳动法可能在考虑技术含量较高的公司时,没有把企业和员工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考虑。员工没有遵守约定,同样该赔付违约金,无论是外培或内培员工都该赔付。 |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