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咨询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1 9:33:35
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然而在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29号文件中提到:1949年元月以后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已离休的干部,不提高待遇。按上一文件规定,这分部人是不符合离休条件的,那么“1949年元月以后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已离休的干部”是根据什么解释而“已离休”的呢? 中央统战部组通字[1985]47号文件规定:按中组发[1985]1号《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中提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这部分民主党派人士即使是薪金制待遇可离休。那么除此以外还有没有1949年元月1日~同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薪金制的干部可以离休的规定呢?
问题所在地:江苏-徐州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