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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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制作费用分摊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 12:55:57
以下是我们公司的工服费用问题,在制作之前并未有员工商讨任何工服费用问题,就要强制性分摊费用!
服装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公司员工对外形象,公司为市场、销售工作人员统一定制的工作服,具体为男装两套(西装、西裤两件套)、衬衫四件(两长、两短),女装两套(西装、西裤、短裙三件套)、衬衫四件(两长、两短)。由市场发展部寻找供应商统一定制,交行政总务部统一入库分发管理。
一、《工装制作费用分摊原则》: 服装制作为在职员工福利政策。费用原则上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的制作费用。 个人承担费用数额:男956元,女1056元,由财务分两个月于个人工资中扣除。 以上工装制作费用分摊原则适用于领到服装起一年内未离职员工。
二、自领到服装起一年内离职员工的服装费用分摊原则如下: 服装制作费用数额:男1912元,女2115元
1、 自领到服装起0-3个月内离职的员工,个人需承担100%的服装制作费用。 2、 自领到服装起4-6个月内离职的员工,个人需承担75%的服装制作费用。 3、 自领到服装起7-12个月内离职的员工,个人需承担60%的服装制作费用。
一年内离职员工需上交的余额服装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在员工离职最后一月工资内扣除。
问题所在地:上海
问题补充:请问这种制度是不是很不合理,可以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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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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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法涉嫌规避法律,以服装费的名义变相收取抵押金。其手段有两次变相:第一变,直接收取服装费,满工作年限的退还;第二变,离职时从工资中扣取。第二变更隐蔽,更能忽悠人,但其本质不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孙爱平劳动法工作室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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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6-3 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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