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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遗属得不到补助,我该怎么办?求助一下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6-14 22:23:05
我父亲是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教师,已去逝快10年了,母亲无业在家,一直没有得到过遗属补助,我听说其他地区的教师遗属每月都相应的补助,就去林业局相关部门找了很多次,但一直也没有给解决,他们说没有这样的文件,求助一下,我该怎么办,有没有这样的文件?有的话,能否把文件给传上来,或是文件号也可以,
现在我父亲所在学校(白石山林业局学校)已规属到蛟河市教育局,也就是说现在这所学校已经是事业单位,我也去过蛟河市教育局找过,他们以没有此人的信息,不予处理.难道说学校都划过去了,档案没过去吗?????怎么会没有信息????难道只接了活人的资料,死人的资料都不要吗?我不清楚,请帮助下一,有些急,求助一下,谁能帮我想想如何去办这件事.
问题所在地:吉林-吉林市
提问者:yyx252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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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
  •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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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民政部财政部有相关规定的,你可向当地人事部门咨询一下。

    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地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6-9 14:59:10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6-10 19:08:12
    这方面我已经咨询过了,他们说没有这方面的文件,一句话就把我们打发了.让我也无从下手去办这件事,我想找找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因为白石山林业局是企业,学校也就是企业学校,事业单位的学校都有相应的补助,企业能没有吗,我需要证据给他们看.

    还有就是现在林业局的学校都规蛟河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也明正言顺的成为事业学校,但是我父亲的关系蛟河市 教育局他们说没有,我想问下,关系还能办过去吗,(我父亲已经去逝快10年了,林业局的学校是2005年左右划到蛟河市教育局的)应该怎么办,能帮我下吗?我母亲快70了,没有任何补助,该得到的没有得到,她心里不好受,其实养活我母亲没问题,她就想争这口气,我父亲是教育战线工作30多年,死后,家属什么补助都没有,我母亲心里感觉不服,多次去找没有回音,我也是想替我母亲了去一点心愿吧,求你一定帮我一下.在这里先谢谢你了,麻烦了!请你帮我想想如何去做这件事,应该从哪方面下手去办.
    维工提问者 说    时间:2008-6-15 14:30:27
    向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映。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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