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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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敬业协议:员工离司一年内不得自己经营和从事与原工作同性质的工作是否合法?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9 15:00:14
我从事的是电器行业的工作,公司签订合同时关于敬业协议有这样一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甲方是公司)不得在甲方经营区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甲方经营相关的行业,同时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单位就业。 我想知道这敬业协议有效吗? 首先,我公司只在成都的一个郊县经营,并没在其他区域经营,这种协议有效吗? 其次,毕业后就只接触了这个行业,现在很多地方招聘都要有相关经验,这个协议合理吗?
问题所在地: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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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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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如果没有约定在与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那么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个协议就是不合法的。
因为这份协议只约定了你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约定在你履行了义务后,该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因此,这份协议书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条款!从这点来看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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