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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对当地事业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闻不问,怎么办?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14 19:01:36
我是乡镇卫生院的一名临时工,自1994年大学毕业起至今在单位当值班医生已14年了,期间函授了山东中医药大学的本科学历、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直至现在,单位一直以种种借口未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也一直是不足在编职工的30%。
    现在单位借实行“双聘”之机,想造成我不是单位职工的事实,断绝我与单位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法规定,在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即可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劳动法,我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行政部门对此也不闻不问,怎么办?
问题所在地:山东-东营
提问者:xwl316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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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事业单位是实行“双聘”,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人事争议仲裁。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6-15 14:47:42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6-18 21:55:46
    单位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我的工作也未在人事局备案,并非属于“双聘”,怎么办?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6-18 22:00:18
    再者,如果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的规定,我的工作情况将会如何?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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