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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爱人都是再婚,且之前各育一子女归对方抚养,也就是现在没有孩子,我们能再生孩子吗?天津的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17 10:24:59
我与爱人都是再婚,且之前各育一子女归对方抚养,也就是现在我们重新组成的家庭没有孩子,我们能再生一个孩子吗?我们是天津的
问题所在地:天津
问题补充:《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里的条件我们都不符合,但我们新组成的家庭没有孩子呀,之前他的孩子和我的孩子也不可能回来跟我们了,因为人家新组成的家庭有孩子不可能再生了,我们该怎么办啊?
提问者:深度人生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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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参考: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6-17 14:39:46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6-18 9:02:07
    谢谢你的回答,可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的办法能让我们看到点希望,加了问题补充麻烦你看看,现在真的感觉生活没有了希望,这已经是第二次婚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绝望!!!
    在法律上讲,你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在法律上讲都是你们二人共同的孩子,如果再生育一个孩子,应算你们二人的第三个孩子,现行计划生育条例未有批生三孩的规定,即无法合法生育第三个孩子,非法超生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回答者:隐形-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6-28 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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