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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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3月份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公司于08年6月解除合同,请问经济补偿如何?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17 11:32:19
我于06年3月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这个公司工作,最后一次续签合同的期限为07.3.1-08.6.30,现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续签,要求我自动离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请问可以申请经济赔偿吗?具体是怎么计算的?时间紧迫,请好心人帮忙回答!
问题所在地: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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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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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算(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补偿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算),可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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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企业未提前30天通知应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这情况应补3个月. |
回答者: judy3923-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6-17 16: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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