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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再请病假
悬赏分:5 问题提问时间 2008-6-20 9:50:32
员工按照规定只能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需再请三个月病假。
医疗期满后能否再请病假?上述六个月是否均按病假工资支付?
问题所在地:福建-厦门
问题补充:有没人知道这个问题啊
提问者:grayspace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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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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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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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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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是否发给医疗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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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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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职工在医疗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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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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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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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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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病规定的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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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7 1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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