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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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个人所得税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1 11:22:38
本人在企业工作40天,单位按照我工作总天数来算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如果维权应该依照那几条法律条款?
问题所在地: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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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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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维权。 |
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6-21 1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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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应纳税所得额有明确规定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因此对照你的情况,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应当是分成两部分:一是离职上月的工资,二是离职当月的工资;分别计算两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除相应的个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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