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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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的问题.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2 6:26:56
朋友在一个玩具销售公司设在商场的一个柜台工作,刚开始是两人上班,一天七小时,后来另一个辞职了,公司让她一个人全天连上,一天十三个小时,想辞职,可公司不让走,说是得招下人再走,可是都一个多月了,上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打电话问说是上月工次才700块,刚开始说的是900加百分之二的提成,没有合同,上月五号上的班,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她一个月的加班工次应该是多少?计算标准是什么,谢谢。
问题所在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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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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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班的法律条文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两条,你可按照你的加班时间要求其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1.5倍,周末加班2倍,节日加班3倍.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因你已在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公司仍未与你签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2倍于工资的赔偿金(从你工作满1个月后至你离职的日期计算).
3.现在有规定,劳动周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你已远远超过,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4.工资因无书面约定,无法确定,你可想办法取得工资条或其他凭据后再说.
5.因公司未按约定与你签合同,你完全要以离职,并不用对公司进行赔偿,而且公司也要按约定支付工资等.即使签了合同,试用期间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合同期间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就可以离职,不需要公司批准.但请注意取得证据,证明你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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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算算吧.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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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7 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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