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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工伤医药费不能报销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5 11:39:01
有一员工上班时摔伤,共计医药费767.74元,但公司审核后确认只能报销644.28元,原因是激光片和其它的一些药品须个人承担,该员工感到很冤,这些药都是医生开的,为什么必能报销?
问题所在地:浙江-宁波
提问者:jgfc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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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   
  • 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药费报销实行限时服务的通知
  •   
  • 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非典型肺炎的有关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
  •   
  • 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   
  • 关于今年度单位核销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的通知
  •   
  • 关于调整省级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   
  • 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问题的暂行规定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可向12333网站咨询。
    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浙公医[2000]11号

    关于今年度单位核销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的通知


      省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5号)精神,从11月1日起,省级公费医疗职工个人年度内有职人员个人自负医药费最高限额由原100元调整为4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医药费最高限额由原50元调整为200元。
      为妥善处理好今年度职工自负医药费的额度,经研究;今年度省级单位公费医疗职工个人自负最高限额费用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10月31日以前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和最高限额仍执行原规定,1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省级公费医疗在职人员150元,省级公费医疗退休人员75元。超过部分由单位予以报销。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6-25 1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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