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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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合同每年一签,前一合同在07年12月31日结束,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6 10:44:49
我公司合同每年一签,前一合同在07年12月31日结束, 公司考虑到08年会注销此公司,另在韶关设立一公司,韶关法人、公司名称都已和现公司不同.但公司现要求员工从08年1月开始签订一份韶关公司合同,并附加一条款,在未搬迁至韶关公司之前,员工上班地址在深圳公司。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我站在一名员工的立场上,我应该趁对这件事争取到一些什么样的权力呢?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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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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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做法合理,在08年1月1日开始签订的合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所以不管之前在哪里工作,只需要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地点都是合法的。如果你的合同在08年1月1日之后才到期的话,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客观依据发生变化,于是需要双方协商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这种情况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
回答者: 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6-26 1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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