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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1月进国企,82年9月除名,除名前旷工7个月,旷工期间属于视同缴费工龄吗?
悬赏分:9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18 12:14:08
1971年1月招工进入国企,是固定职工,1981年8月至1982年3月旷工,然后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后,回厂上班4个月,又再次旷工直至1982年9月被除名.上述情况视同缴费工龄是1971年1月至1981年7月,还是1971年1月至1982年9月.如果旷工期间不属视同缴费工龄,那么检讨后上班的4个月可否累计为视同缴费工龄?
问题所在地:广西-梧州
问题补充:对该问题现有三种说法: 1、在1982年9月前未除名,还是该厂的职工,即使旷工还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视同缴费工龄是1971年1月至1982年9月。 2、1971年1月至1981年7月加上检讨后回厂上班的四个月共10年11个月为该职工的视同缴费工龄。 3、1971年1月至1981年7月为该职工的视同缴费工龄。 你认为哪一种说法最合理,依据是什么?如有更好的意见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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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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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您旷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所以,你的缴费工龄应当是1971年1月至1981年7月。 |
回答者: 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6-30 14:00:05
提问者 对 青岛劳工 说 时间:2008-7-1 12:35:49
为什么不是1971个1月至1982年9月?在1982年9月前未除名,还是该厂的职工,即使离职还存在劳动关系,我认为是1971年1月至1982年9月,这个争议有协商解决的余地吗?请问您是律师吗?希望您的回答能帮上忙,谢谢您!
青岛劳工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5 15:58:48
1.我上述的回答存有笔误,我认为缴费工龄为:1971.1--1982.7,并且扣除1981年8月至1982年3月的旷工时期.因为: 法律规定"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也就是所旷工、离职期间不算工龄;82年3月检讨后又回单位工作了4个月,即在单位工作至82年7月。82年7月至9月间因为旷工故也不算(缴费)工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也是扣除了开除、除名后到重新就业这段时间。 3.基本同意第三种意见,但还得多加上后来的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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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问题,值得探讨。 我认为:(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的“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精神,该职工从宽计算连续工龄为71.1-82.8。 (2)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职工81.8-82.3旷工达8个月之久,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但这责任在单位而不在职工个人。对于8个月旷工的工龄计算以参照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疗养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的精神执行为妥。 综上,连续工龄为11年6个月。 |
回答者: dazyk-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7-5 10:22:30
提问者 对 dazyk 说 时间:2008-7-5 11:27:08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依您所说是支持第一种说法,否定第二、第三种说法了,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旷工是否可计算工龄,这个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期望有更多的见解回复,共同探讨。
dazyk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6 8:15:15
1、正因为没有规定旷工不可计算工龄,所以我理解为旷工这段时间适用于一般的工龄计算政策,可计算工龄。 2、旷工与迟到早退尽管情节轻重不同,但是其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这与单位的管理密切相关。当初单位如果及时对该职工按有关奖惩条例作出处理,就不会出现问题。其责任在单位,不在职工。在情感上,我们不愿接受旷工8个之久非但没有处罚,反而还要给他计算工龄的做法,但是,我认为职工因此得了便利,是单位造成的。对职工只能按工龄计算政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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