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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定时工作制怎样计算夜班时间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7 10:38:36
我在供电局变电站上班,为上5天,休5天。在上班的这5天时间里是不准离岗的,以前单位给我们的夜班费为每个夜班3元,一天按两个夜班算(即每晚从22∶00至24∶00算一个,从00∶00至06∶00算一个),现在呢,单位在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时便将原来的两个夜班改为了一个(即从每晚的22∶00-06∶00)
从事值班工作的职工们由此很不舒服,我想问的是国家对象我们这种经常从事值班工作(尤其每月有半月夜班)的职工在夜班的时间计算上是否有规定,怎样计算?谢谢!
问题所在地:贵州
提问者:6377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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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没有具体的规定,单位可以自行安排上班和出勤的时间,只要满足: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即可。
    根据你所说的,前后两个时间段实际上满足8小时工作制,是合法的。关于夜班津贴是公司内部政策的问题,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有津贴,所以即使公司不给这个3元也是合法行为。
    回答者: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6-27 14:12:52
    提问者playday 说    时间:2008-7-30 0:09:16
    谢谢你的回答,但象我们这种上5天休5天指的是在上班的这5天是包括白天夜晚(即每天24小时)都必须在变电站不准离岗,也就是说每周7天我们有3天半是在上班的(即3.5*24小时),请问这算不算单位违反劳动法?谢谢!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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