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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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转制时间的界定是以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画线?还是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画线?
悬赏分:1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27 15:17:13
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与建设〔2001〕102号文所提的“转制”标志不同,前者的转制标准是:“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具体手续,要适当延长一些时间”,而后者转制标志是:“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我认为:建设部的“标志”是严格按着法律制定的、程序正当;而科技部的“标志”只是说:“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两个部委进行体制改革的依据不同、法律程序不同。 我们是法制国家,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政府机关理应依法行政,这是各级官员应该且必须清楚的。我们无从考察143号文件是如何经国务院批准的,但我们知道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一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和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科技部面对现成的法律不用,为什么非要用国务院的批准做转制的标志呢?恕我直言,这不是依法行政。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懂得“红头文件” 要服从法律,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原则。
问题所在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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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正在征服-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14 16:24:06
提问者 对 正在征服 说 时间:2008-7-17 9:55:09
按法律确定的转制时间界限与按文件确定的转制时间界限不同,这就出现了矛盾;另外科技部与建设部的转制标志不同,也出现了矛盾。同是体制改革、同一指导思想、同届政府、两个部委的政策应该相同。如果不同,就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国发[2004]号文件指出:“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现在能否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可以说是检查法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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