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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陕西省1988年执行的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6-30 18:52:52
我父亲因工在1988年死亡,当时我们姐弟四个,大姐顶替父亲工作,我和二姐、哥等都享受工厂(原514厂)把我们抚养到16岁,当时处理事故的相关人员说我母亲到一定年龄,45或50岁也会享受到父亲的供养(听当时处理这件事情的伯父说的),但没有书面写下,说是当时的政策。但2003年我大姐和哥均因病死亡,二姐也早已有自己的家庭,且状况不好,我还在读大学,并且我还有残疾,于是母亲就一个人在农村生活,这时514厂说要给母亲办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大姐的),这时我才意识到母亲应该享受到父亲去世的供养抚恤金,因为这时陕西省执行的是  陕劳社发[2000]37号 文件,将供养的年龄提高到55岁,这时我母亲还差8个月才够,所以就不给办理。但我听说这个文件之前的享受抚恤金条件是50岁,在2000年才废除的,我想弄清楚我母亲是否可以享受到我父亲的供养,是否可以补办当时1999年的母亲的供养抚恤金(当时工厂没有任何人通知过我们去给母亲办理,99年母亲刚满50周岁)?到现在我因为身体残疾原因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总是在小店打零工,二姐的生活也很清苦,得养自己的小孩;我们都完全没能力供养母亲。
问题所在地:陕西
提问者:jintao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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