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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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入职,拖欠08年5月、6月工资。合同6月30日到期,单位要求本人离职,能否得到3个月补偿金?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 9:47:36
我05年入职,单位拖欠08年5月、6月工资。合同在08年6月30日到期,单位不续约,要求本人在6月30日离职,请问我还能以“单位欠发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得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如果按合同期满终止的话,我只能得到1个月的补偿金,是这样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江门
问题补充:现在有三个问题:
1、这一事件上,单位欠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在先,接着因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那是否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现在已过了合同期满之日,也离职了,是否再可以按“单位单位欠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以上都不符合的话,根据事件的描述,该职工能追讨哪些方面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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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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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本案中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与劳动合同终止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2、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除非是劳动者在期满时不愿意续签,否则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本案中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你的经济补偿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法律上未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无法取得经济补偿。 3、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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