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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问题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3 18:37:36
我公司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还没有休息天.公司给员工的加班费只是按每小时/5元(员工的月收入平均为1500元),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合理?另外就是按这样的支付标准,我还是连续3个月被扣几十到一百多不等,我因工受伤,没休息好就叫我带伤工作,因此感到心寒,于是提出辞职(口头上的,没办离职手续),公司也同意,并叫我过几天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可是我休息的当天公司因无人当班,在过了上班时间的两个多小时后又打电话叫我回厂上班,我不同意公司领导竟威胁说你看着办.请问这到底是我的错,还是公司不对,我该怎么办?盼速回答为感!!!
问题所在地:安徽
提问者:wq12315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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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该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仲裁不收费)。
一、我公司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还没有休息天.公司给员工的加班费只是按每小时/5元(员工的月收入平均为1500元),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合理?
答:不合法。分析如下:
1、劳动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未有新规定)。该公司不安排员工休息已违法,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要求公司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2、该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按你每月的平均工资,每小时的工资应为1500元÷21.75天÷8小时=8.6元/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平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加班工资。
该公司按5元/小时发加班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可以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同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补偿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计,08年1月1日后入职的,自入职之日起计)。另外,还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二、“按这样的支付标准,我还是连续3个月被扣几十到一百多不等”。
如果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就扣除你的劳动报酬,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要求其返还已扣的工资,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解决。
回答者:vivian_wang-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 11:52:00
提问者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7-10 8:11:49
您好!再向您请教几个问题:1、我去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通知我口头辞职到办理手续这段时间算矿工,要按矿工处理。请问这样是否正确?另外公司把我们的工资划分为好几个部分,其中基本工资为800元,所以加班费只能按800元来算,也就是超时为5元/小时.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为40元/天。而不能按月工资1500来计算。我去本地劳动局问拉,也和公司说的一样。请问是这样吗?
1.依法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如果加班的话,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均摊到小时)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
2.你的单位如果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安排补休,那就应该向你支付不低于工资(均摊到小时)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你因工负伤,依法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你的工资待遇不变.公司让你带伤工作上违法的,你有权拒绝.
4.必须知道;(1)你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一个月后你即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职情况下,你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因为你是自愿辞职的.(2)如果你因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一个月的告知期,可以要求单位给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5.我建议你采取第二种辞职方式.
回答者: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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