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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 待解决
签一份合同合法吗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2 10:25:25
情况是这样我门是2008年1月1号进入这个公司的到6月到还没有牵劳动合同~现在因有的同事因没签合同辞职告我门公司~现在公司要求我门把合同签咯而且是要签2008年1月1号的~可以说是威胁到签的~我已经签咯~今天公司要偷偷的关门把所有的东西那走 我门现在还有10几个人在公司上班 我门现在还可以向我们公司要求陪尚以前的保险吗??
问题所在地:四川-雅安
提问者:hqshi001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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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网友回答
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规定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 11:11:50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7-2 12:11:31
我们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一份
这份合同而且还改过
我们签定的合同还合法吗
签定劳动合同违法吗,为什么单位强制从08年1月1日开始签啊?
因为:1.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该法生效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员工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双倍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总之,单位会很惨!!所以单位才有上述反常行为.
2.现你的单位正准备玩蒸发,你得注意单位搬迁后的新地址.随时准备按照新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当然得该你补缴保险.
3.不妨先干段时间,待单位搬迁到新地方后在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者: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 11:57:11
提问者青岛劳工 说    时间:2008-7-2 12:42:13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诉人 被诉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职务 销售.组长 法定代表 ** 职务 经理   
性别 男 年龄 22 性别 女 年龄   35   
民族 汉 民族 汉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备注

请求事项:
1、请求被诉人给予申诉人在职期间未为其交纳的劳动社会保险的经济赔偿:赔偿2007年11月11至2008年7月02日申诉人在岗期间,被诉人未购买的社保金,工作时间为期7个月零22天。公司部分每月应交纳200元左右,共7个月零22天折合人民币1600元。
2、请求被诉人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赔偿申诉人1个月工资750元。
3、请求被诉人给予申诉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赔偿2008年1月1至2008年7月02日申诉人在岗期间,工作时间为期7个月零22天。公司工资标准每月750元人民币,共7个月零22天折合人民币5800元。
4、请求被诉人给予申诉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整。
附:合计被诉人共应赔偿申诉人经济赔偿10150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从2007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日在荥经县华惠通讯营业厅接受营业员培训合格后,于2007年12月2日正式上岗,同时从事销售、组长、等工作,被诉人给予申诉人承诺每月工资底薪750元加提成。在被诉人与申诉人发生劳动关系期间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赔偿2008年1月1至2008年7月02日申诉人在岗期间,工作时间为期7个月零22天。公司工资标准每月750元人民币,共7个月零22天折合人民币5800元。在被诉人与申诉人发生劳动关系期间未与申诉人购买劳动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赔偿拖欠的社保资金的相关规定:赔偿2007年11月11至2008年7月02日申诉人在岗期间,被诉人未购买的社保金,工作时间为期7个月零22天。公司部分每月应交纳200元左右,共7个月零22天折合人民币1600元。因为欺骗申诉人签定不合法劳动合同对被诉人公司失去信任,申诉人向被诉人提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赔偿申诉人1个月工资750元。因为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尚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以各种理由欺骗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购买任何保险的行为使申诉人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被诉人应给予申诉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整。
           此致
荥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份
    3、书证   份
大哥你帮我看下我门写的申诉还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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