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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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3月入职一家合资公司广东某分公司属下办事处,但一直至2005年10月才开始给我买社保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2 20:36:29
我于2001年3月入职一家合资公司广东某分公司属下办事处,并且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只到2004年才开始每年签劳动合同,可是社保是一直到2005年10月才开始给我买。现公司要撤掉办事处,让为回分公司上班,但我户口所在地在办事处,公司称不报销公司与家之间的车费,并且无任何补贴,我现准备辞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陪2001年3月至2005年10之间社保费用,并要求补尝?
问题所在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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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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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补缴。建议你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要主动辞职,但可以以公司过错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回答者: hnsyzhjh-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9 1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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