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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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应该做多少经济赔偿?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3 20:19:50
于2007年2月进入一家外企;当时签定1年合同期(即2007.2~2008.2);,所以今年2月时公司再续签定了2年的合同(即2008.2~2010.2);但现在公司在6月末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公司应该做多少经济赔偿?全薪为12K每月,底薪为7K; 谢谢!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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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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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证据能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让你降职、降薪,那么你提出解除合同没有补偿。若无证据证明,则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你提出解除合同则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原劳动法规定执行,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你实际工资所得12k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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