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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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进入一间工厂工作十年后又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请问厂方终止合同我有赔偿吗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4 16:16:28
我于1996年进入一间工厂工作十年后,没签无限期合同,厂方只给我签了两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厂方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有多少经济补偿?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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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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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你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至于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由于当时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未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无法取得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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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深圳的,你要求公司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再说,用人单位不同意再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
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7-4 18: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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