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
今年刚签合同半年后公司要解除合同,赔偿是怎样算?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4 22:22:05
我是2002年上半年进厂的,进厂后工厂没有及时签定合同,从2006年后才开始签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一年一签,到2008年1月1日就开始签了三年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刚过完6月份,就口头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赔偿两个月工资,当时我就回复我要回去想一想. 我想问一下赔偿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又是怎样算的?
问题所在地:广东-东莞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不合法。在你无过失情况下,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原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应向你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有明确规定。 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应向你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7-5 21:30:05
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我另外之前的加班费能否要的回来? 具体情况是: 第一阶段(2002年6月至2005年7月31日)从2002年进厂时,工资是按30天算的,每周上六天班,平时每月加60个小时,加班费是按1:1给付,这种情况一直到2005年8月1日; 第二阶段(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2日)从2005年8月1日,工资是按22.75天算的(同时工资结构改革过,主要是底薪变低了),每周上六天,平时每月加班更改为36小时,加班费是按1:1给付,但总工资与之前的工资有点差异(具体表现为从总工资中扣除了100元/月的保密费);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止)工资是按22.75天算的,每周上5.5天,平时每月加班更改为20小时,但总工资与之前的工资有点差异(具体表现为从总工资中扣除了100元/月的保密费),加班费是按劳动法规定算,。 大概情况如上,我能否要回我所有的加班费? 请问经理是否在东莞?联系电话号码是多少,我能否电话具体谈谈?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