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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5 10:41:09
我1977年9月在新乡市一大型商业企业参加工作至2003年因大病住院后在家休病假,2006年10月企业改制(新企业成立),根据内退条件30年工龄差11个与月(工龄29年另1个月),企业不于办理内退,当时改制时也没有买断工龄,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现今还在原单位原岗位继续上班(2008年6月),没有与新企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离单位上班地点较远,身体不支,想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现本企业连续工龄已满31年)能否享受改制前和改制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享受几个月?注:企业曾说过,如企业改制时不与企业买断,以后就没有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了,企业的这种说法对吗?)谢谢!!!  
问题所在地:河南-新乡
提问者:ljliangjun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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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前后,用人单位不变.所以现在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应当负担的义务.
    2.2006年10月企业改制后,由于您没有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工作,所以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如果您2006年前存在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06年至08年三年计三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单位自08年1月1日来未跟您签定劳动合同,根据法律你可以要求08.1--08.6期间的双倍的工资.
    4.如果单位自77年就没有签定合同,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就没有签合同的话,从77年算工作年龄.
    回答者: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5 16: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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