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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十七年可是新劳动法实施后单位却与我签订2年合同是否合法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6 19:23:11
我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十七年可是新劳动法实施后单位却与我签订2年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所在地:辽宁-抚顺
提问者:xldf2008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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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不合法,如果不是你自己要求签订2年合同,公司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如果单位拒签,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者: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7 9:07:26
    playday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7 12:27:46
    不要被 樓下誤導,應當支付至入職之日起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理由如下:
    1.單位並非以和同到期為由終止合同,而是因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非法終止了勞動合同,所以適用“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按照老《勞動法》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按照《勞動合同法》如下 :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由上可知,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爲,應當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由於單位已經和你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此合同由於你已經簽名確認,故可能被認爲是本人提出訂立2年的勞動合同而無法拿到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該2年合同到期后,單位仍然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論以何理由拒簽(包括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如拒簽必須2倍支付至入職之日起計算的經濟補償,
    Playday的回答是错误的。合同到期此前的规定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非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因此,你能得到2008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到终止之日,如超过6个月,则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回答者:hnsyzhjh-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7 10:43:19
    hnsyzhjh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8 16:28:34
    playday的所有答复均是错误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此前的回答是完全正确的,其前提是单位只愿同你签订2年期合同,而你不愿意并不再续签。如果你被迫同意签订了2年期合同,则也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为经济补偿金是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为的,企业与你既未终止也未解除同你的劳动关系,何来的经济补偿金。但因为你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你要求或未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均应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只签2年,则已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应自你最后的合同期满之日的第二天起支付2倍的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更不是从你入职之日起计发。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绝对不可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只是“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而不是“违法终止合同”的为题,Playday将此二者混为一谈,错得离谱。同时其还说“按照老《勞動法》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更是错了,如果这次签订2年期合同的行为是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则更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企业还同你续签了2年期的合同,如果企业不再同你续签,而是直接终止你的劳动关系,不再用你了,则你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08年以前,合同终止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毋庸置疑。同时《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规定,无论你此前在单位工作了多少年,你想签订无固定的,其前提条件是,本次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下次续签的劳动合同就必须为无固定期限的。因此,如果企业不同意续签,则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playday说“由於單位已經和你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此合同由於你已經簽名確認,故可能被認爲是本人提出訂立2年的勞動合同而無法拿到經濟補償金。”这种说法更加错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注意“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说法,这表明举证责任完全在单位一方。也就是说,你公司同你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现在却只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则你单位就的拿出证据来证明当初在签订这个合同时是你明确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的,这个规定也恰恰同《劳动法》的规定相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事先提出。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事先提出,如不做表示,只企业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Playday同学对法律一知半解,不要真正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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