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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市场部人员掌握大量业务信息,公司希望对其有所约束,使其在离职时有所顾虑或对公司不造成巨大损失或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9 9:22:35
我公司市场部人员掌握大量业务信息,公司希望对其有所约束,使其在离职时有所顾虑或对公司不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该如何限定?
问题所在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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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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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市场部人员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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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协议 1.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属于商业机密。 2.明确规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多少时间内不得从事哪些工作。 3.与员工协商在该时间内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 |
回答者: 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7 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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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7 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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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约定遵守公司秘密,而公司没有支付费用,劳动者离职后也需要两年后才可以从事同类工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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