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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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合同到期,医疗期也满了,但是职工尚未病愈,还在继续治疗”这个问题的补偿办法呢?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7 10:49:49
患有重度“脂肪肝”,经公司指定医院鉴定并开具病假单,但是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合同已经到期限了,但是医疗期还有三个月,但是公司要求,在这个三个月中要不间断的连续开病假单才给予享受医疗期待遇,另外每次开病假都要到指定医院开具,请问这个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在家附近的二级甲等医院做的的检查和到目前为止的治疗,已经有一个多月了,但是现在公司要求去指定医院,如果并不是在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假可以吗?公司是否能不给予医疗期待遇?之前人事扔过话的,如果不在他们指定的医院办病假单,将以欺诈公司提供个人虚假信息不给我享受医疗期待遇,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将得不到任何补偿。
问题所在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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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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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没有到期,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2.到指定的医院开的证明才可以算病假,这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按照了法律程序,例如是否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同意,是否公示和公布。如果程序合法则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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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7 14: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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