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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合同到期,医疗期也满了,但是职工尚未病愈,还在继续治疗”这个问题的补偿办法呢?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7 10:49:49
患有重度“脂肪肝”,经公司指定医院鉴定并开具病假单,但是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合同已经到期限了,但是医疗期还有三个月,但是公司要求,在这个三个月中要不间断的连续开病假单才给予享受医疗期待遇,另外每次开病假都要到指定医院开具,请问这个规定有法律依据吗?在家附近的二级甲等医院做的的检查和到目前为止的治疗,已经有一个多月了,但是现在公司要求去指定医院,如果并不是在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假可以吗?公司是否能不给予医疗期待遇?之前人事扔过话的,如果不在他们指定的医院办病假单,将以欺诈公司提供个人虚假信息不给我享受医疗期待遇,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将得不到任何补偿。
问题所在地:上海
提问者:shanghaicaihong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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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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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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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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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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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1.医疗期没有到期,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2.到指定的医院开的证明才可以算病假,这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看规章制度是否按照了法律程序,例如是否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同意,是否公示和公布。如果程序合法则必须遵守。
    回答者:playday-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7 14: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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