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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糖尿病能否申请长期病休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0 13:22:00
我患有1型糖尿病,有医院诊断证明、病例还有医生开具的病假条,而且我现在还在哺乳期,但是单位不让我休病假,还让我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
问题所在地:河南-洛阳
提问者:wangguoli1978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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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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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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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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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企业的做法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在哺乳期内,是不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回答者:huangdy-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10 13:30:13
    哺乳期和医疗期内,单位均不能解除和终止你的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回答者: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10 14:05:58
    一句话,你在哺乳期内,单位就不能与你解除合同!
    回答者: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10 14:10:29
    企业的做法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哺乳期和医疗期内,单位均不能解除和终止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为此,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10 16:52:35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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