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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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加班工资纳入正常工资内,一个月计发2200,不再计发加班任何工资,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4 10:11:39
公司出台了新的工资管理办法,内容大概是说每月只计发一次工资,工资内已包含了加班工资(我们的行业为建筑行业,经常性产生不定时和不定量的加班,而且是天天加班,从不例外).加班工资不再另计.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另,有几年了,公司都未按法律规定发放清凉饮料费\冬季烤火费\工会费等费用,我想问,这些费用现在能否追讨,如何追讨,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所在地:云南-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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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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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法律规定,你看看是否合算.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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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14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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