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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4 15:31:51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以后,奖惩职工到底应该怎么规定呢?是不是不能用“处罚”的字眼呢?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劳动合同法》规定也不细啊?
问题所在地:四川-遂宁
问题补充:那如果只是涉及到罚款之类的小处罚应该怎么定呢?如果只有用解除合同来制约,日常细节操作性不强吧?
提问者:kaphen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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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网友回答
是不能出现“处罚”“惩罚”的字眼,在此基础上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可以灵活运用的。
回答者:hr1-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14 16:04:57
是不能用“处罚”的字眼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14 19:37:22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且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该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规章制度是重要依据。
回答者:南谯监察大队-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5 1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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