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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 待解决
合同到期但续约未成功,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4 21:08:39
本人2006年6月1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
按合同规定,是2008年5月31日到期,2年内没有给我上保险。
但是到期之后(2008年6月1日),公司一直说谈续约的事情,拖了一个半月,7月初让我写个人意见。我想涨薪,所以提出,如果续约,希望能涨500元薪水,并且补发过去两年的三险钱。
至2008年7月11日,单位人事部门发邮件给我,部分内容如下:
**************************
您与我所于200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两年期)到期后,我所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出与您续签合同。但您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即不但要求增加工资标准,同时还附带了其他的待遇要求。对此,我所经研究后,认为不能接受。所以,特通知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至即日起终止。
**************************

请问:
1,公司在上海的人事部门与我谈劳动合同法,请问这个是按北京的规定实施,还是按上海的规定实施?
2,公司曾提出要为我补缴过去两年的三险,不过要在上海为我补缴。这样可以吗?
3,人事的邮件是今天(7月14日发过来的),但是文件上写的是7月11日。那么11日至14日这几天怎么算?
4,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11日(或者14日)这段时间,我正常上班了,合同没有续签,公司应该如何补偿我?

谢谢!
问题所在地:北京
提问者:sekwa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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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这个公司很狡猾,让劳动者出一个意见书,劳动者当然是希望涨薪了,然后他又以劳动者要求涨薪为由,不能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还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不管是上海还是北京,均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保险你可以不要求公司给补交,要求他支付现金即可;
    3、只要你的邮箱里有日期证明你是在14日收到的该邮件,那么就是从14日你们双方才解除了合同;
    4、这一段时间的工资合同保险正常发放就可以了,如往常一样。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我打电话:13811234627.另外提醒你,如果要想提起申诉,应当在北京的仲裁委,不是上海。
    回答者: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15 9:01:28
    2008年5月1日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未作出新规定)因此,如果你的工资是由上海那边的公司统一核算发放的,那么应按劳动合同法和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来处理,可直接向上海那家公司所属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由你所在单位所在地(上海)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中的第八条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地点,若没有书面约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地点,那么劳动者可以在两地点中选择保险待遇优越的地点。仲裁庭一般都会支持劳动者这种主张。
    不管文件上的日期是什么时候,除非该公司有证明证明你是在7月11日收到的,否则以你实际收到该邮件的日期为准,那么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14日为你正常上班的时间。

    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你正常上班且公司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表示双方已经默认按原合同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该公司不能以“不能接受你提出的条件,不续订合同”为由终止合同,应按“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处理。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原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应向你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法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回答者:vivian_wang-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7-15 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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