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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与员工终止合同,赔偿金从何时计算?是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23 16:50:18
单位有一员工自2007年3月30日入职,合同至2008年9月30日到期。主管因其表现不够理想,试图在合同结束时不再与其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到底单位应按其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按08年1月1日起计算呢?如何理解这里说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所在地:陕西-西安
提问者:flossy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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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结束时不再与其续签,应当按照2008年1月1日后的时间进行补偿。
    至于“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说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果有经济补偿的情况,就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而要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17 15:29:54
    提问者维工 说    时间:2008-7-23 16:56:51
    谢谢您提供的答案。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我们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员工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以代通知金支付不足的期限,代通知金以日工资计算。若有员工提出离职,与他正式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只有6天的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代通知金?因其查询过一些资料,上面显示,若办理了交接手续,则员工不必支付代通知金。这里所说的办理交接手续是指什么情况?再次感谢!
    1、您所说的第97条的规定,解决的只是只是经济补偿金条件的问题。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外,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6条第五项)为了计算这样的经济补偿金,故而出台了第97条。
    2、所以,你们单位的问题正好属于此规定的范畴,故应当按照2008年1月1日后的时间进行补偿。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我打电话询问13811234627.
    回答者: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15 17:49:13
    提问者律野之狼 说    时间:2008-7-23 16:58:18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对我帮助很大。祝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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