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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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问题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8 14:31:02
我与甲方签定的合同期限为08年7月1日到10年11月1日,试用期为08年7月1日到08年8月1日现在还不到一个月可使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了,而且岗位是专职教师,7月1日到8月1日的坐班费是200,(但因本月加课又未接班所以坐班费400元),工作量是7:45到20:00,这样说的话工作量12小时15分这个月底薪才400元,符合国家规定么?如果甲方打官司会怎样?费用怎样支付?
问题所在地:吉林-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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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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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执行日期 |
标准金额 |
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延边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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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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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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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做法不合法。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400,则甲方可按这个数目支付,但该数目不得包括加班工资和甲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等。如上述情况属实,则甲方违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 |
回答者: hnsyzhjh-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1 1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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