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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问题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8 14:31:02
我与甲方签定的合同期限为08年7月1日到10年11月1日,试用期为08年7月1日到08年8月1日现在还不到一个月可使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了,而且岗位是专职教师,7月1日到8月1日的坐班费是200,(但因本月加课又未接班所以坐班费400元),工作量是7:45到20:00,这样说的话工作量12小时15分这个月底薪才400元,符合国家规定么?如果甲方打官司会怎样?费用怎样支付?
问题所在地:吉林-延边
提问者:baiyuanzhe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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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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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甲方做法不合法。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400,则甲方可按这个数目支付,但该数目不得包括加班工资和甲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等。如上述情况属实,则甲方违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
    回答者:hnsyzhjh-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1 1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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