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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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8 20:46:49
我单位属国有企业下办的集体三产企业,1996年照顾性录用我单位一职工的老婆,从事门卫值班工作至2008年6月30日,我单位提出辞退。 该女同志原属另一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负责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2005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 现该同志向安徽省劳动厅仲裁院提出要求我们支其自1996年至今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和超时加班费。 请问:1、该同志现提出仲裁是否超过时效规定; 2、退休人员这种争议如何处理
问题所在地: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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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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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该同志退休始,她和你公司是劳务关系。有关之前的劳动争议,她应当在退休后2月内,按照已经废止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省仲裁院可以驳回其仲裁请求,或向其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该职工可以以雇佣合同关系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也会不予支持的。 |
回答者: 南谯监察大队-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8-13 1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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