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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已不适用劳动法,有否废止,能否对其单位劳动者适用。谢谢!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9 9:34:49
浙劳社函[2000]30号 关于兴达船舶公司部分职工劳动关系确认的函
嵊泗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县兴达船舶公司在企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时,应充分体现依法调整,积极稳妥的原则。对于1983年至1988年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虽未办理有关手续,但已构成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事实,现企业转制不能按在职职工处理。 ----------------------- 请教律师: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已不适用劳动法,有否废止,能否对其单位劳动者适用。谢谢!
问题所在地:浙江-宁波
问题补充:请教律师: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已不适用劳动法,有否废止,能否对其单位劳动者适用。谢谢!<br>--------------------<br>对不起改错漏字,应为:<br>请教律师: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已不适用劳动法,有否废止,能否对其他单位劳动者适用。谢谢<br>,这个文不附合废止的《奖惩条例》,又不附合劳动法,不知浙劳社怎么会出前后法规都不附合的文,希望浙劳社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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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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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文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有否废止?可查当地12333网站;个案处理,能否对其他单位劳动者适用?可咨询当地12333网站或热线。 |
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0 16:02:09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7-27 11:10:57
根据劳动法,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养老保险政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属连续侵权,原来规定对职工处分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规定时间,应为丧失时效权,处分便不合法。这文不附合劳动法。 企业长期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手续,不依法办理档案,这附合劳动法吗?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7-27 11:30:17
这个文早应废止,否则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无保障?与现行法规相违背!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7-27 11:51:44
劳办发[1994]47号-- ----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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