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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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我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否获得补偿?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19 10:47:43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于2007年9月发出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高温从业和户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我们车间有中央空调,应属非高温作业。但到2008年7月份,公司从未发过高温津贴。我们想向公司要回属于我们的权益,但不知该怎么做?我们能否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的话,可否获得经济补偿?另公司的加班制度是由个人提前十天提出后十天的加班申请,每月不超过130H,申报加班后必须来加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我们都不想加班,但又担心遭报复,不知这是否算变相强制加班?
问题所在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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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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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津贴是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得清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你们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让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公司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2、劳动者应在自愿的情况下加班,你们已经申请了,那就代表是自愿的,申请加班后不来加班,公司按旷工来处理,是从管理的角度来作出的规定,这并不违法,顶多是不合理。你们申请加班之前最好慎重考虑清楚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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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认为公司有劳动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高温津贴就等同于现在政府整天讲提高劳动人民工资收入一样,结果大家都知了。其实,这些都是指导性意见,哪里有法可依呢?最多就提高当地最低标准就可以、合法,具有强制性。 朋友,结合现实,你找到好工作就跳槽!
朋友,对于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问题:“我们想向公司要回属于我们的权益,但不知该怎么做?我们能否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的话,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你想以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但没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高温津贴”这个文件是一个指导性政策,因为该文件并没有说明未支付“高温津贴”就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劳动执法部门来讲是一个难题,包括仲裁委和法院都为此无法可依。 你们想向公司要回属于我们的权益,但不知该怎么做?除非,你们公司规章制度有说明,再或者你们的工资清单里以往都是有“高温津贴”这项的话,你们可以以此为依据追索及其差额。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类似职工福利或劳动保护的开支,这种项目范围都是不算入“工资总额”里面。
第二问题:“另公司的加班制度是由个人提前十天提出后十天的加班申请,每月不超过130H,申报加班后必须来加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我们都不想加班,但又担心遭报复,不知这是否算变相强制加班?” (1)对于“提出加班申请”制度,其做法是合情、合理,且合法。但就“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130小时,就很违法了。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加班时间”,是已经法律相违背,实属违法。就算员工是自愿,要求继续加下去,致使每日、每周、每月已经造成违法超时,公司都应当及时制止。否则,简直就是“草歼人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申请加班后不来加班,公司按旷工来处理”,是从企管角度来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涉及扣工资的话,就一定要依法处理才可以从员工身上扣钱了。
(3)“我们都不想加班,但又担心遭报复,不知这是否算变相强制加班?”你们担心也是无用的,除非你们以前有类似案件发生过。执法部门才可以认同你们有“强迫劳动”的担心。否则,都是不值一谈。 一句话:如果你认为公司有劳动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认为公司好似是“黑砖窑事件”那样,你真是早走早着了兼报相关部门暗访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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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7-19 16: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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