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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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天上12小时中午和下午吃饭各半个小时这样我的加班是3个小时还是4个小时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22 10:08:36
你好,想请问一下从去年8月7号到12月31号公司给我们发的是综合加班津贴我可以要回我的加班费吗? 还有今年2008年1月1号到6月30号给我算的加班费是按1.5倍来算星期6星期天也是一样。我从7月1号找他提这个事的时候说你哪个星期6星期天没有按劳动法的2倍来算给我公司就说算是可以但是从2008年1月1号到6月30号每天要扣1个小时出来其他的可以算给我,我就说但是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说明一天吃饭的一个小时是要扣还是不要扣的时候公司就是这个问题是不用给我们说的这是说谁来要星期6星期天的0.5倍的时候就告诉我们的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
问题所在地:广东-珠海
问题补充:不知道我去年的加班费可以那回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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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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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朋友您好!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公司应该计发加班费,以底薪为基数。 2、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仲裁时效是60天(即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天内),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签到表的复印件以及工资条等,都可以成为实际加班时间和工资发放中不含加班费的直接证据,且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想否认加班事实等,就必须拿出足以推翻你提供资料的证据来,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希望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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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7-19 13:25:00
匿名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19 13:27:46
朋友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一起探讨!一起面对!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提问者 对 匿名 说 时间:2008-7-22 9:51:37
谢谢 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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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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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Golden-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19 11:45:26
提问者 对 Golden 说 时间:2008-7-22 10:04:13
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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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追回最近两年的加班费。 2、按照劳动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如果你们每天正常工作时间是8小时,而且这8小时包含了中午吃饭的1个小时,那么该公司说要扣除这一个小时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在公司制度里有的,否则无效(因为员工不知情)。但如果中午吃饭的1个小时没有包含在8小时内,那么该公司的这种说法就毫无法律依据,不合法。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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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7-22 9:52:57
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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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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