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咨询中心
中国劳动咨询网 | 咨询首页 | 注册 | 登录  
最多50字,当前字数:0 帮助
  
咨询中心 > 工资与福利 > 工资
已经解决 已经解决
劳动合同不续签,但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应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23 15:00:34
我在公司就职4年了,每年签一次合同,原来的合同日期为每年的2月18日到期,在07年的时候因架构调整,故签订的日期为2007年7月10日-2008年7月31日。在7月18日公司口头提出不再续签,并提出可以赔偿1个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在新的劳动法中有什么规定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提问者:radkitty - 一级-试用期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回答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转发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充规定
  •   
  • 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复函
  •   
  • 关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充规定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合同正常终止补偿一个月工资符合法律要求,自然终止法律没要求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0 15:37:05
    提问者林律师 说    时间:2008-7-21 13:51:57
    公司口述的理由是:现在部门架构调整,现在不需要这个职位了,并且公司现在没有合适的职位安排,故不续约。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工作年限来支付赔偿金?
    林律师提问者 说    时间:2008-7-23 20:43:53
    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的权利,无须理由.
    杨超律师的回答:

    就radkitty的情况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从你的叙述来说,你应该可以拿到四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www.lawyer98.com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7-20 16:08:37
    提问者匿名 说    时间:2008-7-22 9:24:01
    杨超律师 :
        这个赔偿的方法没有特定的条件吗?我的合同不续签,是因为公司的部门调整问题。而我的工作对公司来说是比较满意的。

    2楼的杨超律师水平太差,该个案补1个月是合法的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7-21 11:11:12
    杨超律师的回答:

    我想向楼上匿名的朋友请教一下你的法律依据

    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而且国家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于任何地方性法律法规。

    www.lawyer98.com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7-21 20:12:55
    提问者匿名 说    时间:2008-7-22 10:20:03
      劳动法的附则有以下这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是不是代表补偿的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起开始计算?


    提问者匿名 说    时间:2008-7-22 13:29:56
    根据之前的网友的回答,如果是合同解除的话,年限可以从入职的时间算起,如果是终止则从2008年1月1日算起,那现在我的企业不是规避了这个风险了吗?
        

    我同意补偿四个月的工资
    回答者:lu5624218-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30 8:34:15
    应该是一个月的补偿金,应为以前合同期满终止是任何一方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新法实施后就要,那就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不满一年赔1个月。法不溯及以往。
    回答者:dollyzhang-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30 12:31:38
    同意应该一年补一月工资
    回答者:李仁-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30 13:50:10
     我认为应该补四个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职工四年都在同一单位上班,而该工龄不能因为新法出台而中断,因此我认为应该补4个月的,但补偿标准不一样,前三年的按劳动法的补偿标准,最后一年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补偿标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答者:yiwangqingshen-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30 18:15:26
    同意楼上的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007年之前每年不管是否超过六个月均按年补一个月工作,2008年以后的不满六个月补半个月工作,超过六个月补一个月工作,因此至少补偿四个月的工资,至于补偿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7-31 12:56:25
    同意楼上的,应该补偿4个月
    回答者:duanaiqiong-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31 14:40:23
    应补一个月
    因为合同没有跨07和08年
    回答者:guocg1980-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 11:08:32
    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
    回答者:jsxhzxp-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4 11:23:41
    应该一个月,终止合同从08年1月1日起记。
    回答者:mxn_zy-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7 16:09:41
    我单位也有次情况,员工合同08年5月31日到期,咨询劳动部门,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半年以上补偿1各月.
    回答者:yongwu-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8 15:10:22
    工作一年补1个月,半年按1个月算,应该补你5个月工资
    回答者:liwenying_1978-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1 16:28:53
    我认为补四个月的工资,虽然是一年一签,但是该员工是连续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四年多,所以应该补四个月的工资.

    如果有回答的不对请见谅
    回答者:LXX1026-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4 16:47:52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回答者:hrlin1001-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15 16:10:15
    你公司算人道了,其实早在2007年7月,你已经预知公司的结构调整,合同面临不能续签的可能,因此现在公司通知你并给你一个月的赔偿,算是还不错了,不过根据新劳动法,你应该获得四个月的工资补偿,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回答者:秋儿2000-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6 16:35:07
    应该是补一个月工资.
    回答者:junhuachai-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1 11:26:01
    回答 我也来回答
    最多3500字,当前字数:0
    匿名回答
    回答即可得1分,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 积分规则
    开始咨询
    回答 专家招募公告
    如果您在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或者在这方面浸润多时,欢迎加入我们!我们将为您建立专家专栏、进行专业形象推广、提升形象同时获得相应收益。中国劳动咨询网与您齐成长,同分享,共收获。>>点击详情
    快到期问题 快到期问题
    新提出问题 新提出问题

    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内容均由服务对象提供,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
    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在线咨询 | 案例大全
    Copyright © 2007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