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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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应得到哪方面的补偿?(工作年限是94年-08年6月30日)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21 12:53:34
94年10月A单位录用了我,94年10月经A单位人事处批准分别在A单位隶属的a(94年10月-99年10月)工作.b(99年10月-03年10月)工作.c(03年10月-08年6月30日)工作.c说根据上级精神要减少佣工人员,于08年6月30日未与我协商单方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在94年-08年6月期间未能足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把钱直接给我了).我想咨询1.我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2.我应该得到哪方面的经济补偿.3.补偿的年限是多少?能得到合同法87条2倍的补偿吗?
问题所在地: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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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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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虽然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也权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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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一望隔香尘-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7-21 14:15:34
提问者 对 一望隔香尘 说 时间:2008-7-23 11:07:48
我只能得到12个月的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和我没有关系吗?
提问者 对 一望隔香尘 说 时间:2008-7-23 11:21:51
什么样的解除合同方式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的规定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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