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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在08年到期后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7-31 9:05:49
企业在06年6月与员工签定了2年期限的固定合同,08年5月合同期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合同而员工本人也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如需要,应支付多少?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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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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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需要支付08年1月到5月的经济补偿费,即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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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21 17: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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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一款精神的规定,企业需要支付08年1月到5月的经济补偿费,即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
回答者: dazyk-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7-21 16: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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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再续签,则其是自然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企业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支会经济补偿,支付期限是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即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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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每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你单位需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回答者: 知微行远-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 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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