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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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是行政处理?据此操作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如果该用人单位拒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24 11:37:14
我们运用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该用人单位没有执行,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该项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理,不予立案,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所在地: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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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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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高院的一个答复《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法行字第一号)中指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回答者: hnsyzhjh-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4 16:32:27
提问者 对 hnsyzhjh 说 时间:2008-7-24 17:05:02
不妥。朋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出台的法规,不能据以解释。
提问者 对 hnsyzhjh 说 时间:2008-7-24 17:09:26
现在法院已经收到我们的强制执行申请书2个月,却不愿出具不予受理或立案决定。我们的“责令改正决定是省统一文本,文字明确述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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